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市管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新的《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决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重新核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下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新证,其余到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换发新证。
(一)定型包装饮用水、乳及其制品、大中专以上学生用餐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
(二)潍坊市卫生局潍卫法监〔2006〕35号文件未移交持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旧的《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二、换证时间安排
三、换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换证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一览表(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
3、企业负责人及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证明;
4、法定代表人、业主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6、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由卫生监督机构出具);
7、卫生监督机构卫生审查意见书;
8、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9、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卫生组织、制度。
(二)食品企业材料
1、餐饮业:
1)无餐具消毒设施,或虽有餐具消毒设施但达不到消毒效果的,须提供与餐具消毒单位的消毒合同书。
2)有餐具消毒设施的单位,提供月内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书。
2、食品加工企业
1)月内产品卫生检验报告;
2)季内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3)产品配方;
4)工艺流程图;
5)食品标签;
6)产品标识。
申报资料应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标题使用小2号黑体字)。申报资料要按顺序排列,有明显的标志区分,装订成册(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申报资料的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已登记注册的单位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未登记注册单位的申报资料须由负责人逐页签字。
四、换证程序
(一)提出申请。按照《办法》管辖的规定,各食品经营单位在接通知后向所在地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申请受理和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有效,予以受理。
(三)现场实地审查。现场审查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审查,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应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以便督促改进。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按许可标准审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对象、范围和内容,不得越权许可、超范围许可。审查过程一律实行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标化分达不到60分的不再核发证件,并吊销旧证件。
(二)许可信息公开。对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单位和取缔的单位,要通过媒体公告。
(三)统一证号和使用年限。市直及各县市区已经有全国统一许可证号的严格按新号发证。各开发区因无全国统一许可证号,使用市辖区号。
高新开发区为370701—000001—399999
经济开发区为370701—400001—599999
滨海开发区为370701—600001—799999
滨海项目区为370701—800001—999999
大证使用年限为4年,小证1年。发行大证时注意加盖“此证须每年审验合格方有效率”。
(四)禁止搭车乱收费。食品生产经营者领取固定格式申报材料不收费,监督机关可收取证件费10元。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提供检验服务项目的单位支付检验费,并领取检验报告。
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中需要咨询的问题,可向潍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咨询。咨询电话:8186049、8781561,传真:8781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