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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卫生局公共卫生安全警示公告

  发布日期:2006-7-28 8:04:40 发布者:[admin]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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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卫生局公共卫生安全警示公告
第9号


夏秋季节游泳需防介水疾病
 
    随着夏季来临,烈日炎炎,各地游泳场所相继开放。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全市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因游泳而导致的性病、皮肤病、脚气病、红眼病等发生流行,潍坊市卫生局特向广大市民公告游泳场所基本卫生条件和要求,请消费者监督。
    (一)游泳场所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并明示,必须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设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二)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氯化消毒时必须有防护措施。游泳池水净化、消毒、更换、余氯测定及消毒药投放、浸脚池水更换等应有详细的记录和日常卫生检查记录。
    (三)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要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四)各游泳场所应设置更衣室、沐浴室、厕所等。
    (五)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并有规范醒目的介水疾病禁浴标志。
    (六)室内游泳池必须每天对内环境进行消毒、通风,加强游泳池周围及外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潍坊市卫生局举报投诉电话:8781562(白天)、8781577(夜间)。
    (请张贴 请宣传)
 
二〇〇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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