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反馈。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并支持,农民自愿参加,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等多方筹集建立的,用于补助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
第四条 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集中核算”的办法。基金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成立由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编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基金预算遵循“以收定支、统筹使用、自求平衡”的编制原则。
第九条 基金预算年度应与基金会计年度一致,即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十条 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部门初审并报财政部门复审,经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政府资助资金经同级人代会批准列入预算。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卫生、财政部门和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按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自愿、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或延期收缴,不得减免和截留。
基金收缴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收缴方式可采取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也可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方式。
第十五条 基金收入包括:
(一)农民按规定个人缴费收入,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
(二)集体经济扶持收入,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
(三)政府资助收入,指各级政府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
(四)利息收入,指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社会捐赠收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等。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上可采用家庭账户模式或非家庭账户模式。家庭账户模式的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非家庭账户模式的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收入包括集体经济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及纳入统筹的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等。
家庭账户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家庭账户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按3%左右的比例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的规模应控制在年筹集总额的10%左右,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具体比例和数量,暂由市级结合本地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进行调整。风险基金按规定动用后,应及时补充,以保持应有的规模。统筹地区风险基金原则上实行上交市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的办法。试点县(市、区)上交的风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不变,按试点县(市、区)分别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或有条件的地区,不设收入户,收入直接缴存财政专户。以其它方式收缴的,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收入户存款划入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委托乡(镇)等机构收缴基金的地区,基金收入应及时送存财政专户或经办机构收入户。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药品、器械等非货币性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管理,单独建立接受捐赠物资备查簿,并依据原始单据或由中介机构评估入账;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形式及时变现收入计入基金收入。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取得参合农民缴费收入、集体经济扶持收入或捐赠等收入时,应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印制票据的成本费用由统筹地区财政承担。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支出项目或调整支出标准。
第二十二条 基金支出包括:
(一)住院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参合农民用以补偿其住院医药费用的支出。
(二)门诊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参合农民用以补偿其门诊医药费用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指规定项目的体检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非正常超支是指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多,致使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也不得向参合农民收取。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家庭账户模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待遇支出和家庭账户待遇支出。实行非家庭账户模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待遇支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药费支出。
家庭账户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基金开支的医药费支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调剂。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接收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情况,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二十八条 参合农民应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单据办理结报。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单据已另有其他用途的,可使用单据复印件结报。单据复印件须经出具单据的医疗机构核对无误后背书盖章;取得医疗机构背书盖章确有困难的,须同时出示单据原件,经参合农民签字,方可作为原始凭证予以结报。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金结余要保持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 。
第三十条 在保证基金支付和基金安全的条件下,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基金结余可用于国家债券投资或转存定期存款。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运营。
第三十一条 基金当年正常性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弥补:
(一)动用历年结余;
(二)转让或提前变现国家债券投资;
(三)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借入临时款项;
(四)其他可用以弥补的方式。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财政专户是指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计息账户。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收入户缴入的资金(设收入户),接收参合农民缴费收入、集体经济扶持收入和政府资助收入(不设收入户),接收借入的临时款项,接收社会捐赠收入,接收该账户形成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偿还临时借款本息;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定期存款等。
第三十三条 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市级财政对所辖县(市、区)安排的补助资金,具体划拨办法由各地自定。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依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要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改变用途,也不得在试点县(市、区)之间调剂使用。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和债券投资等。
经办机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现金的收付和管理工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的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财政专户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原则上不允许发生暂付款。如发生必须经财政、卫生部门共同认定,并及时清理,予以收回。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发生借入的临时款项等。
原则上不允许发生暂收款。如发生必须经财政、卫生部门共同认定,并及时清理,予以归还。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八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应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据表。
基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主要分析和说明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和下期基金收支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分析和说明的事项。
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基金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基金财务管理情况等。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结报率、大病补偿率等(指标计算口径附后)。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报送及时。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送卫生部门初审并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基金规范、有序运行。同时,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统筹地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的;
(二)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或不按规定支付合作医疗补偿支出的;
(三)未按时、足额将基金收入划转财政专户的;
(四)未按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有上列行为的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四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卫生厅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