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6-8-17 11:24:01 发布者:[admin]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字体:    
山东省卫生厅 文件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鲁卫基妇发[2006]4号
 


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试点地区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有所缓解,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为在全省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和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精神,现就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整体规划,同步推进,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按照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要求,坚持和把握四项基本原则,即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民得实惠的原则;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不吃假药,确保农民用药价格合理,确保农民就近得到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覆盖面,2006年全省试点县(市、区)达60%以上,到2007年达80%以上,在全省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办法。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实把这件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多渠道筹资方式
㈠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都要提高补助标准。结合中央财政补助政策,省财政综合考虑各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省级试点县实行“以市为单位、分类确定标准”的补助办法,即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等5市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8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等5市的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2元;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6市的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市县两级财政要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参合农民补助总额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省财政按照上述补助标准和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市级。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2007年,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青岛市及所辖县(市、区)的补助标准由青岛市确定。
㈡探索多渠道筹资方式。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捐资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和出资标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代替农民个人缴费。探索吸纳社会资金的途径和方法,壮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规模。可以本着尊重出资人意愿的原则,在不侵犯其他参合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对特定人群实行特殊补偿。
三、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㈠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编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设立经办机构,明确职责。县级经办机构按辖区内人口1-1.5人/10万配备,一般在5-10人,原则上不增加编制,所需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配备到位。乡镇经办机构设在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㈡落实管理和经办机构经费。财政部门要将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工作需要,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新增试点县(市、区)适当提供启动经费。
㈢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素质。要选配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增强管理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开展对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规范操作。
㈣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效率。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装备,保证必需的交通、通讯和办公条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信息和基础资料管理,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省级信息平台,实现参合农民信息网上直报。试点县(市、区)要逐步实现参合农民医药费网上审核报销,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提高信息传输和监管效率。
四、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要把对农民的宣传发动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经常性、制度化的工作,建立长效机制。要增强农民的互助共济意识和健康风险意识,调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针对农民关心和担心的问题进行宣传,使农民了解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意义,清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享受的权益,明白费用补偿的支付办法和程序,打消顾虑,使他们真正放心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把宣传发动列入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宣传计划,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相结合,与各有关部门的涉农政策宣传相结合,增强宣传效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筹资前的阶段性集中宣传与实施中的经常性宣传相结合,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进一步完善基金筹集和监管
㈠探索和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方式。认真总结好的做法,探索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可以采取农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也可以在农民个人知情并自愿签约同意的前提下,与其他公共事业收费一并收缴,或在报销医药费时扣缴次年农民个人缴费,或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也可通过其他农民接受的合法形式筹集。要严格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不得强迫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不得虚报参合人数。征缴机构在向农民收取参合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及时、足额将资金纳入基金专户。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登记、注册与换发证工作。
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保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要确保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严禁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更不得搞虚假资金配套。市、县两级财政要完善补助资金拨付制度,在农民缴费到位后,根据基金使用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保证试点工作正常运转。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定点医疗机构垫支补偿金,不得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补偿金。
㈢保障基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制定完善基金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合作医疗基金及其利息只能用于规定的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严禁挤占、挪用、滥用、冒领合作医疗基金。通过招标方式,全省统一确定基金代理银行。建立卫生、财政主管部门与代理银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信息反馈与沟通。实行定期审计制度,把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纳入各级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的内容。实行基金使用管理的县、乡、村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科学制定和调整补偿方案
㈠认真开展基线调查。基线调查是制定和调整方案的基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要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状况、农民疾病发生、就诊和医药费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了解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和对医疗服务、补偿的意见建议。在调整方案前,要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摸清试点启动后对农民医疗需求和医药费用的影响,把握农民参合和就医选择的变化趋势,分析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减少工作的盲目性。
㈡合理制定和调整补偿方案。各地要因地制宜,适时调整补偿方案,合理确定补偿模式,科学测算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方案制定和调整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助水平;三是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人口、经济状况相近的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四是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实行,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七、加强农村医疗服务和药品监管
㈠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维护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的应用,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农民自付医药费用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限制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的使用。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的加成率不得高于本地区规定的药品加成率,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本地区规定的最高零售价。要规范诊疗行为,严格遵循用药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行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等要进行公示;实行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患者或家属审核签字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滥开大处方、乱检查的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㈡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和供应网络建设,原则上不再增加经营机构和人员,通过整合资源,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销体系和监督体系,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招标采购;也可由县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配送。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八、加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大各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动员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慈善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重点做好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在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对个人医药费用负担仍过重、难以承担的部分,应给予适当补助。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大的实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对农村救助对象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的协调发展,共同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看不起病的问题。
九、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步伐
㈠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要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各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要以加强县、乡医疗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编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符合省情、运转协调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㈡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改革。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域的调整,合理规划乡镇卫生院布局。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明确并落实乡、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其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2006年底前省级试点县(市、区)要全部完成。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好地承担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原则上每个村设一个卫生室,也可以相邻的几个村设一个卫生室,但要方便群众。推行并规范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改革,增强乡镇卫生院发展活力。
㈢提高农村卫生人员专业素质。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建立终身教育制度,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等医学院校要加强面向农村需要的卫生专业人才培养,扩大定向招生试点。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晋升职称、提高待遇等方面制定倾斜政策,鼓励他们安心工作。以人才培养和提高技术为主,深化并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落实城市卫生机构的支农任务。城市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县或乡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1年。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分期分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服务期限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县级医院也要建立对乡、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帮扶制度。要制定政策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志愿服务。
十、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指导
㈠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建立救助制度,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完善。审计部门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日常审计内容,监督基金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确保农民用药安全。物价部门要制定适合农村实际的医疗和药品价格标准,并做好监督指导。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有考核,努力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督导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问题列入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考核,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方案制定、宣传发动、基金筹集等重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新增省级试点县方案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农业厅三部门批复,原有试点县调整方案由市级审核,报上述三部门备案。省里每年组织对新增试点县第一年度的工作考核,各市要组织对原有试点县(市、区)的年度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开展评选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县(市、区)活动,对先进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个别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管理,对纳入重点管理的给予重点督查,直至给予取消试点县(市、区)资格。通过抓两头,带中间,全面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持续发展。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 民 政 厅
 
省财政厅      省 农 业 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 农村卫生  合作医疗  意见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印发
 
 
]]>
 
打印 】【 收藏 】【 推荐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暂无  ·暂无
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关于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