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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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也是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十五”期间,我市的卫生事业发展较快,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主要卫生事业发展指标和居民健康指标位居全省前列。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群众要求的卫生服务体系,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大众卫生为主题,以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看病不放心和服务不到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增加卫生资源总量,盘活优化存量,加快发展医疗卫生资源,积极推进卫生事业改革,切实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形成供给略大于需求的市场格局,建立起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又适应全市经济发展水平、既符合卫生发展规律又适应人民健康需求和承受能力、既体现效率又突出公平的卫生体系,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奋斗目标
到“十一五”末,全市卫生事业投入30亿元,增加病床7000张,总数达到28000张;固定资产翻一番,达到65亿元。建立完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健康保障、卫生监督四个体系及权责明晰、运转流畅、高效有序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基本任务
1、加快发展公共卫生事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各级政府着力办好公共卫生事业和承担基本医疗、代表区域水平的公立医院。市里重点办好市疾控中心、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具有防保职能的医院,控股潍坊市人民医院;建设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将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服务纳入该中心,共享资源,提升档次,提高效率。县市区重点办好县级疾控中心、一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具有防保职能的医院和乡镇卫生院。
2、积极推进卫生事业改革。政府继续办的公立医院要改革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所有权,扩大经营权,强化监督权,切实履行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贫困人口医疗救治、领衔医学科技教育、承担医疗支边支农和援外任务、平抑医疗服务价格、防止市场垄断等主要职能。符合推向市场条件的公立医院,要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实行多元化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以《区域卫生规划》为前提,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服务机构,以开放促改革,以增量活存量。
3、切实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强化公立卫生机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加强宏观调控,有效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协调问题;依法监管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市场;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
二、加快卫生事业发展
(一)建立完善公共卫生体系
1、市县乡村四级疾控机构。组建市疾控中心,新建市疾控中心综合大楼;尚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县市区,要新(改、扩)建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划归县级管理,重点抓好防保工作;村级卫生室突出防保职能。
2、市县两级传染病医院。全面加强市传染病医院建设,与市第一人民医院同时建设新的市第一传染病医院;县市区建立健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规模适宜、平战结合的县级传染病医院。
3、医疗救援和采供血机构。与市疾控中心同时规划建设新的市医疗救援中心(120指挥中心),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系统。扩建市中心血站,建设潍坊市应急血库。
(二)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1、在城市,重点规划建设“五综(综合医院)十专(专科医院)二百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划建设市第一人民医院,同时对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市立医院等4处综合医院进行改造,提升档次。
扩大市妇幼保健院、市胸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皮肤病医院和潍坊眼科医院、哮喘病医院、肛肠外科医院、脑科医院等专科医院规模,扩建潍坊口腔医院、潍坊心脏病医院和潍坊整形外科医院,新建潍坊儿童医院。
采取多种形式组建6-7个社区卫生服务集团。
2、在农村,重点抓好“525工程”。即建设50处县级医疗机构,200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5000所标准化村级卫生室。
(三)建立完善健康保障体系
到2007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198”和“两个三分之一”的目标,即覆盖面以县为单位达到100%,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户为单位达到80%;筹资额度有1/3的乡镇达到农民年卫生费用的1/3。
在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到2007年,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率以户为单位达到95%以上。
(四)建立完善卫生监督体系
市卫生局设立卫生监督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机构,乡镇建立县乡垂直管理的卫生执法中队。
三、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改革干部制度
1、实行院长聘任制。取消公立医院(包括政府独资、控股或参股的医院)行政级别,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医院领导干部的现有行政级别继续保留,实行档案管理,今后不再套用。院长、副院长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院党的领导干部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党委任命;群团组织负责人由医院党委(总支、支部)提名,经上级党委(组)同意,按有关章程产生。卫生系统的干部、员工与其它部门交流,按有关规定,以相应的职务、职称为依据予以安排。
推行院长职业化,院长的任职资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实行院长任期制。医院院长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参加下一届竞聘,但在一个医院最多任职两届。一、二、三级医院院长任职年龄,分别参照股、科、县(处)级干部的规定。院长任期届满、辞职或被解聘时,副院长、中层干部和其他员工自动解聘。
3、实行院长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基本收入)、绩薪(业绩收入)和福利保障收入三部分构成,总额为本院职工年平均薪酬的3—5倍。基薪按月定额发放,绩薪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年度考评情况确定。
4、实行院长年度考评制。推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业绩考评体系,并组织实施。年度考评不合格的院长予以诫勉,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二)改革用人制度
取消医院人员编制定额。医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制订人员编制规划和年度用人计划,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用人全部实行聘用制,聘期一般为两年。中层干部(含正副护士长)的竞聘由医院组织,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为医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可以长期聘任。原有人员的落聘率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医院现有人员的人事关系按原渠道管理;新进人员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所属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三)改革分配制度
实行工资总额制和岗位工资制。医院业务收支结余(不含人员经费和修购基金)的50—60%为薪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总额,具体比例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事部门确定。医院根据工资总额制订具体的岗位工资,一岗一薪,易岗易薪。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等要给予特殊奖励。医院岗位工资方案经职代会通过,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确需突破工资总额的,须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事部门批准。
(四)改革监管制度
1、实行国有资产托管制。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将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由其暂时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签订国有资产安全责任书,形成“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单位”三层监管体系。
2、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和财务科长轮岗制。医院设立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财务科长任职时间不超过4年,任职期满的要进行轮岗或交流。
3、实行收支预算审批制。医院年度收支预算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收支结余要先批后用。年度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院长考评的重要内容。
4、实行建设项目报批制。医院业务收支结余(不含人员经费和修购基金)的40—50%用于医院发展。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采购项目,须经所属卫生行政等部门批准。
卫生学校和血站等有业务收入且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其他卫生机构,参照上述改革政策执行。
四、推进公立医院改制
(一)改制的形式
符合推向市场条件的公立医院,可以进行职工持股、社会资本参股或控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改制后的医院注销行政规格,其事业单位性质可暂不变;现有人员可暂时保留原有身份,新进人员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不论哪种形式的改制,都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改制医院可以定为营利性,也可以定为非营利性。非营利性医院要承担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特殊医疗服务、特色项目等卫生服务和医学科研、人才培养任务。营利性医院按照政府要求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实行“合作约定”、“特需约定”或“政府购买”。
(二)改制的有关政策
改制的医院,可根据改制的不同形式,同级政府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补助。税费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执行。仍为非营利性的,免缴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定为营利性的,三年内予以免收。改制后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条件的医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改制医院的净资产,先用于抵扣改制前医院所欠发职工的工资、抚恤金、遗属补助费、医药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债务等;其余净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发展公共卫生事业、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
改制医院的人事劳动制度,按照潍坊市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中介服务和符合推向市场条件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指导意见》(潍改发〔2003〕1号)和《关于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补充意见》(潍改发〔2004〕1号)的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人事、卫生、财政、发改委、国土、审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改革。
要进一步增加卫生投入。各级政府要确保卫生事业费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实行“两保两补一购买”的财政政策。即保卫生执法监督经费、保疾病预防控制经费;补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经费、补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购买特殊卫生服务。
要加大对重点工作及规划建设项目的调控和支持力度。公立医院改革改制方案,须经市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市疾控
中心建设实行倾斜政策,其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通过盘活市直卫生系统存量资产的方式解决,并给予税费减免缓等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努力开创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新局面。
主题词:卫生工作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