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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工程”设备配置项目管理

  发布日期:2006-8-9 13:36:50 发布者:[admin]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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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工程”设备购置项目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卫生院设备购置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条件完备、功能完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360工程”加强全省重点卫生院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360工程”范围的重点卫生院设备购置项目。省财政重点补助51个省级困难县和47个中等县,适当补助25个经济强县。
第三条  设备购置主要指配置必需设备,即确保每所重点卫生院都配备X光机、B超、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救护车等5件急用和必需设备;对必需新配置的一般小额设备,各地自行规划。
第四条  设备购置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卫生院设备配置的要求,严格管理程序。因前期规划已经完成,具体实施及后期管理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购置方案;审核、批复购置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设备购置情况督导、稽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县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已批准的重点卫生院名单,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编制当地设备购置方案,报市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凡省级财政补助的设备项目,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汇审。
第六条  设备购置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一)需新购置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功能要求等;
(二)相应设备技术操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计划;
(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主要包括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及说明、建设投资估算清单、资金筹措方式与来源(各级政府财政拨款、项目单位自有资金等)等内容;
(四)设备购置及资金支付计划;
(五)项目投资估算汇总表等。
第七条  各重点卫生院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购置方案购置设备,不得随意变动。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调整计划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对需新配置的X光机、B超、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救护车等设备,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在汇总审核各地设备需求的基础上,统一组织招标,各地以市为单位在中标范围内集中认购,负责与中标商签订购货合同并支付货款等。对必需新配置的小额设备,由市级卫生、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
第九条  重点卫生院设备购置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的《“360工程”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 [2005]52号)执行。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先预分经费指标,后根据政府采购实际情况下达正式指标,超过省安排控制指标部分,由各市自行负担。市县两级财政和重点卫生院要配合联动,将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条  实行项目合同制,明确重点卫生院与供应商的责、权、利及约束措施,保证售后服务和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设备购置及有效使用负总责,保证设备及时到位,并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对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卫生部门要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项目整体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与实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设备购置资金的;
(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
(三)不按约定支付设备款的;
(四)购置设备闲置不能充分利用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对设备购置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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